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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查备]国内创业常见的法律和财税知识(转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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恍如隔世 [博客] [个人文集]

头衔: 海归少将 声望: 学员 性别:  加入时间: 2004/10/04 文章: 971
海归分: 307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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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恍如隔世 在 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在这里转了一段时间,发现大家的讨论更多是集中于商业模式和经营管理,对于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另一个重大领域——法律和财税问题关注的却比较少。事实上,对于创业企业失败原因的分析表明,最致命的九个因素中,“政策管制风险”、“法律纠纷和经营违法”分别排在第二和第四位,如果算上“现金流管理不当”(财务规划问题)和“税收问题”,那么与法律、财税相关的因素,就占到了企业失利重大原因的半数左右。
套用一句很俗的话,法律不是万能的,可是不懂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同样的话,也可以用在财务管理、税收规划、资本运作等方面。法律是一种强大的武器,能够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参见
https://www.newsmth.org/pc/pccon.php?id=7268&nid=176784&order=&tid=14870,另类的赢利之路),也可
以把一个小企业直接拖跨(以后我会为大家提供一些典型的案例)。
下面想把我认为是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有必要的了解内容,以及一些常见的问题陆续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由于近年来很多法规调整较大,所以如果发现其中有过时的内容,我会随时补充和调整,也希望大家指正^^
什么是公司?
首先讲一件很诡异的事: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对于公司的定义!唯一曾经下过一个定义的是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而这部条例已经于1994年被废止——所以现在很多人分不清公司和企业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家立法机关是有一定责任的……
其次,另一件诡异的事情是我国没有统一的公司法原则,而是按照不同所有制和资本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于是不可避免出现很多矛盾的地方,另一方面说也就是可以合理利用的地方……
简单讲,公司是现代企业组织发展的一种形式,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同时也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可以说,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但是企业,以及企业法人并不都是公司。
为什么一般企业都选择公司形式:公司制度中最有价值的有两点:作为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所以,所谓“有限责任”实际是从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来说的,作为实体的“公司”,对于债务,就如同自然人企业中的自然人一样,负有无限责任——如果主体消失,比如自然人逝世,又没有人愿意继承债务,则没有偿还的债务消失;同样的,公司破产后,未清偿的债务也将被勾销——相比之下,当然是破产一个公司代价更小,这个就是公司存在的最大意义之一,可以替代了自然人承担责任,从而减少风险;
(对于上述这点,可以参看我的另一篇文章,https://www.newsmth.net/pc/pccon.php?id=7268&nid =179102&order=&tid=14870,讲的是确立公司制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
为什么很多创业者选择合作企业:合伙企业也有很多优势,特别是对于服务型企业来说,合伙人共同经营,有利于管理风险的分担,同时不过分减少经营的主动权和经营的灵活性;此外最大的优势还有税赋低,对于合作企业来说,其企业收入就是个人收入,只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一次税;
而公司来说,首先要将会计利润的一大部分交纳企业所得税(最高可到33%),然后投资者收到利润分配后还要再按其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很多小企业宁愿选择合伙制。不过合伙制的缺点也很多,主要是发展空间比较小,不利于扩大企业规模;
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有哪些?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国内现行的商业组织形式,常见的有:
个体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此外还有联营企业(包括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松散型联营等,更多的是会计概念)。
其中,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企业是我们平时最常见的企业形式,也是创业者和中小型企业选择最多的形式。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2-14 15:10:32
哪种组织形式最好?
作为中小企业者,经常不知道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其实任何一种企业形式的存在,都有各自存在的价值和适用的对象,以及适用的时期。只有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结合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长处,才能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比如很多外企,往往是一套班子,却挂几块牌子,既是外国总部的国内办事处,又是在的国内独资公司,左右逢源,钻透法律空挡,占尽政策优势。
又比如我们的机构(16次方),我们就是一个合伙制的组织。经常有人问,你们怎么不成立公司。我就会给他解释,首先合伙制是专业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常见组织形式,表示我们愿意承担无限责任,从而给我们的客户以信心;其次合伙制机构组织形式灵活,人员关系简单;此外,合伙制下我们的收入只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从费用角度出发,合伙制也是适合于我们现阶段发展的。
创业者应该了解哪些基本的法律知识?
以前在给鬼子做咨询时,他们往往要求在风险分析当中,把政策风险放在第一位。而我们所做的大量工作之一就是系统的梳理国内某一个领域内的所有政策和法规……
(这里插一句,大家可以猜猜截至到2005年年中,我国生效的各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单行条例以及国际协定的数量有多少部、多少字?猜的数字最接近的有奖^^)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律不仅维护正常的秩序,同时也直接影响和关系着组织的存在和运行。在浩如烟海的法律体系当中,对创业者(也包括中小型企业)而言,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大体可以分为几种。
从部门法的角度,综合财务会计的角度(会计师对于法律的分类和法学是不一致的),主要有三种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2-15 10:48:28
第一类,涉及主体身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主体法和程序法。其中,创业者主要会涉及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作为特别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创业者参与经济生活的各种不同主体身份,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后面我们会首先对不同类型的经营组织进行介绍和比较分析。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2-15 10:53:17
第二类,涉及企业运营和对于企业运行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创业者应该了解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这部分内容中,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涉及知识产权内容法律是尤其重要的;
第三类,涉及税收的法律。
算上刚刚废除的农业税,我国的税收一共有七大类24种,其中以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创业企业来说比较重要——当然,依照企业的业务不同,也许还会涉及到屠宰税和宴席税……^^
关于主要税种的情况,特别是优惠政策,我们会在后面进行介绍。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2-16 10:20:54
如何正确看待商业计划书?
对于商业计划书,要反对两种不正确的倾向:一个是轻视,认为随便从网上找个范本就能写;第二个过于重视,认为只要有了商业计划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
商业计划书并不是有严格要求的法律文件,其实对于其内容也没有一定之规。其基本组成实际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创业者对于自身开办事业的相关思路的整理(所以我建议大家认真写BP,因为写作的过程是一个思考的过程,有助于理清思路,知道自己要做什么);另一个方面则是来自投资者,他们为了寻找合适的项目以及最大程度的保证自己的投资和投资回报,希望了解企业最基本的情况和经营思路——这些其实也是创业者应该思考成熟的。
这样,最终形成了一些共识,比如对于产品、产品环境、竞争环境、团队、股权和企业结构、财务预测、市场策略等方面的说明和介绍。
所谓的模版,实际就是一个框架性的提纲,提示你有哪些必要部分而已,仅仅是一种参考,而没有太多的价值,你用搜索引擎随便就可以找到很多。当然,实践中也有一些投资机构(特别是专业领域,比如高通、Intel等),为了提高审核效率,有一些类似于表格似的的材料供提供idea的人使用。另外就是国内一些政府背景的机构,在一些项目审查提交的材料上有一定要求,包括《可行性报告》等。
不过从我的经验看,所有成功的商业计划都是经过反复修改和认真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我还没有见过一个简单套用模板就能pass的案例,特别是不同的投资方,对于商业计划的内容往往有不同的偏好,所以更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了;又比如其中的财务预测部分,一般来说要求提供36个月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更是往往需要专业人员才能制作的。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为让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说所谓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块钱注册一个企业”,都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误解和谣传(这其中,没有操守、不学无术的记者们起了很多恶劣的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1、在投资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国公民,其次规定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当然,应然和实然之间是有差别的,我想大家也知道);
2、出资。这里存在严重的谣传和误解。个独法中确实没有关于最低出资额的规定,只是笼统讲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是任何企业要运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个独企也不例外,没有足够与拟开展的业务相应的投入,工商部门是不会批准的。在实践中,依照地区、行业不同,实际的最低限额一般在5万-10万之间;
在投资方式上,可以以投资者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出资——后果就是如果债务不能清偿时,也需要用家庭财产来偿还;
PS:本来应该开始写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因为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公司法变化内容比较大,所以决定先暂缓一下,随后补充.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将放到公司法内容中讲解.先说一句,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元(公司法第59条)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2-18 11:06:22
题外话.
上周去见一个客户,一家互联网企业.他们因为近期发展势头比较好,收到了几个知名VC的关注,因此和我们联系,希望能得到法律和财务管理上的支持.
客户的两个副总,一个技术,一个市场,对于我们到场觉得很不屑,认为他们前期一直没有理会法律事务,也发展的很不错,没有必要在这些方面投入费用.(这种用户心理在我们接触到的客户群体当中是比较典型的,特别是以技术起家的团队)
我事先研究过他们的情况,所以一见面我就告诉他们老总:你们网站很危险,2个月内就可能被灭掉!
他们老总大吃一惊,连忙问原因.
我说很简单的,其他的不说,光以下几个最简单的地方,都是致命缺陷:
第一,网站没有相应合法资质,ICP证/BBS许可证/红盾315备案...一个都没有,换句话,你的核心业务是基于一个非法网站,有关部门随时可以查封罚款;
第二,网站内容管理上存在重大疏忽,对于不良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第三,法律声明不完善,特别是免责声明和隐私条款...
当时他们市场副总还想强辩,说这么多网站一样不规范,为什么都没事.
我告诉他,
1,对于这些不规范的网站,国家都了解,只是目前觉得还没有必要管理(插一句,去年开始的ICP备案工作,全国大约有近1万个网站因为在MII备案而被关掉了).如果有天要查处你,你一点脾气也没有;
2,国家暂时不管,不代表竞争对手看不到.法律同样也是一种进攻武器,如果竞争对手举报你,甚至串通有关机构,把你查封几个月是很容易的事情.这几个月的损失足以让你倒闭;
3,如果国家对于情色内容还能容忍的话,对于时政性的内容则是零忍耐.你这么大的网站,如果被轮子贴上些话,甚至于被竞争对手贴些反标,截图以后举报...那国家可是毫不留情的...
我对老总说,你们的网站存在这么大的漏洞,如果一旦出事,后果不堪想像.特别是对于海外VC来说,政策法律风险是他们要考虑的第一个因素...
后面的事情不多讲了,只是举个例子提醒大家一下.法律漏洞是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平时也许可以被视而不见,但是一旦出现问题,经常就是致命性的.这点,对于想要做大的同人来说更是如此.
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历史要比其他企业形式存在的时间更悠久,也是经济生活中数量众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专业服务的领域中,大多是采用合伙制。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同样,合伙企业也属于自然人企业的范畴,需要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中特别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1、合伙人。2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同样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等;
2、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在其中规定了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事务执行、退伙解散等重要事项;
3、出资。合伙企业的出资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一个是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另一个是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也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点是因为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彼此的信任和熟悉程度是企业存在的基础之一;
4、经营。全体合伙人都拥有经营权,同时,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涉及重大事项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5、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连带性不单体现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同时也体现在合伙人之间。
也就是说,即使合伙人之间约定了分担债务的比例,债权人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6、入伙与退伙。作为人合企业,合伙企业允许投资人撤资,同时允许新合伙人加入。需要注意的地方是: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依然要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加入后,即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点是法定
的。
同时,为了维护企业团结,合伙企业的另一个特殊规定是在某些情况下,经过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某一合伙人除名,按照强制退伙处理。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该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由该企业的的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追缴;该合伙人首先应该拿出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之后,如果他承担了其他合伙人的债务,可以再向这些合伙人进行追偿。这里体现了合伙企业责任共担的原则。
关于避税,在后面我会逐步讲到的。避税的原理一方面是利用国家的政策优惠措施(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外商投资等),另一方面是现行税法中内容重叠或者规定不清晰的地方,也就是钻税法的漏洞(典型的就是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至于做假账、假发票(包括虚开发票)等,都是属于违法行为。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涉及到增值税发票!在我国刑法当中,对增值税的处罚是最严厉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实际上每年我国每年都会因为这个原因枪毙几个。这其中包括伪造、变造,也包括买卖、代开、虚开。
我身边经常遇到有人碍于情面帮朋友代开增值税票的情况,如果劝阻无效,我就只能希望他们运气比较好~~~~
什么是三资企业
首先明确一下,三资企业不同于外国企业。三资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形态,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而外国企业则完全是国外的组织。根据经济法上的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两者在管理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涉及税收、外汇管理、投资机制等方面。
三资企业包括三种形态:
中外合资企业又叫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形态;
中外合作企业又叫契约式合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通过合作协议来组成的企业形式;
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企业。
此外还有一种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分类标准完全没有很大意义。
三种企业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这些特征有时候在不同的行业领域内能够表现的非常明显。
如何根据行业特点和投资者的要求以及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企业形态,有时是很重要的问题,特别是中国这种特殊的国情和政策环境下,毫厘之差就能带来非常不同的结果。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2-21 14:37:27
一般来说,合资企业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产权明晰,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比较公平,因此比较多的适用于投资金额高、技术含量高、商业周期长的项目;
合作企业的特点是基于双方协议组建企业,这种自治原则使得双方在合作内容上拥有很大的灵活性。另一个特殊的地方在于,合作企业是我国税法体系下唯一允许外方投资人从税前利润中先行收回投资的企业形式!这种规定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尽快实现投资回收,因此具有在
实践中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只有在交纳完企业所得税、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才能分配剩余利润);
而对于国外投资人来说,独资企业因为全部投资来自国外,所有受到中国法律的管制相对也就最少,投资者可以拥有全部的管理权限。所以很多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很多愿意选择这种形式(不过在很多领域,国家对于企业的资本结构有比例限制,很多外国资本只能选择合资的方式规避中国的政策限制)。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2-21 14:45:38
由于吸引外资是我国重要的政策之一,所以在三资企业方面更多的要关注对于企业的政策优惠规定上面。这其中有很多细微的地方。
为了加深印象,我在这里举一个真实例子。
我的一个朋友曾经为一家美国企业做投资咨询。当时对方准备在中国投资,把公司章程拿给我朋友看,我朋友只改动了几个字:把企业经营期从原来美国人写的九年改成了十年,把信息服务业务改成“产业信息咨询”,就为该企业赢得了大量潜在利润。原因很简单,我国对
于外资企业有税收优惠,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二免三减半。但是这个前提有两个: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而按照国家管理机关解释,产业信息咨询服务是作为“生产型企业”的一种,这样一来就很轻易的取得了本来没有机会获得的税收优惠……
购买发票的程序,各地规定不一样,北京来说,对首次购票不征收各项税费,再购买时,要先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其上一次领购新版发票到本次领购新版发票期间的营业收入(包括开具发票金额和未开具发票金额)。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申报的营业收入与发票销售情况进行核对后,根据计征营业税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营业收入按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然后再向其发售发票。
什么是税法?
作为管理者而言,税收是日常经营所必须了解的知识。不是有一种说法,将税收作为每
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两件事之一吗? :_)
税法就是调节国家和纳税人在纳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税法分类
1、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后者就是日常应用的具体税法,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税
收基本法;
2、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后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按征收对象:对流转额课税的法条、对所得额课税、对财产和行为课税以及对自然资
源课税的法律;
4、中央收入税法和地方收入税法;
5、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2-24 01:36:08
二、税法的组成
任何一部完善的税法都是由以下十一个部分组成,了解这些常识,就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
快速查询规定:
1、总则;
2、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
3、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
4、税目,具体征税项目;
5、税率;
6、纳税环节,在哪个流转环节征收;
7、纳税期限;
8、纳税地点;
9、减免税收的规定和优惠条件;
10、罚则;
11、附则;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2-24 15:47:27
我国的税种设置?
目前我国一共有七大类24种——不过这个数字比起各种行政收费而言,要少的多^^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所得税:个人、企业、外商投资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特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
税、耕地占用税;
4、财产行为税:房产税、城市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
契税;
5、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农业税:农业税、牧业税(其中农业税已经于2006年取消)
7、关税。
大学生(研究生)创业有没有优惠?
从国家的政策优惠措施上讲,不能说没有,也不能说有。
所谓有,是因为国家确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字(1994)001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
《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财综[2003]48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4号)
《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76号)
《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下发,中青联发[2003]26号)
《关于鼓励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搞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员,改企业[2003]1209号)等。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2-26 13:15:42
这些文件当中都有对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一些优惠措施,比如规定当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之日起一年之内到工商部门办理个体户证照,1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17项费用——其力度也仅仅限于此而已。对真正阻碍大学生创业的困难,信息、资金、技术、管理等因素,实际上并没有太多的涉及,对于学生创业的实际作用有限。
反而是在一些地方,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福建、广东、山西、青海、辽宁、江苏等地方,真正实施了一些鼓励个人(包括学生)创业的政策,包括工商登记、税收减免、资金扶持、融资担保、项目引导、人事用工等方面。
另一类优惠政策则是不同学校自行制订的,比如清华大学的休学制度,北京大学的户籍保留制度等。
不过话也说回来,为什么大学生创业就一定要有国家政策优惠呢?从我们接触到情况看,从2000年以来,所谓学生创业的光环实际是在不断褪色,甚至于提到“学生创业”就会给人一种不稳定、不可靠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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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什么,哪些可以申请专利。
经常有人说,我有一个很好的想法,能够申请专利来加以保护。那什么是专利呢?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核心是发明。本质上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所拥有的独占权,即可以单独享有该专利所带来的收益,并排除其他人来使用这种该发明。
我国专利的范围只限于三种,发明(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以及改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除了这三类以外,其他都不可以申请专利。单纯“概念”、“想法”如果不属于上述三类,自然也就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即使是实际的产品、技术改进或者外观设计,也有一些是不能申请专利的,具体内容大家可以自己查阅《专利法》第5条、第25条,以及国家27号专利局公告;
专利权人是什么。
与专利相关,另外一个常见问题是作为研究人员(特别是在校学生)能否申请专利——这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先解释三个概念:专利权人、发明人和专利申请权人。这三者之间有时是相互独立的。
专利权人就是在专利通过审批以后拥有专利的人。而发明人(也称设计人)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并且提出实质贡献的人;专利权申请人是指有资格申请专利的人,通常是发明人,但有时是其他人。
其次说一下什么是“职务发明”。《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实施细则。第10条进一步说明,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物质条件”,则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换句话讲,只要你的发明与你的工作(研究方向)相关,或者使用了职务上提供的资金、设备、保密资料等,那么你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就属于你所在的单位,而不是你个人,自然以后的专利权也就同样属于你所在的单位。有时候这是一个很残酷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种教育和科研环境下;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能否得到奖励。
既然不能申请专利,那么得到一些奖励也是应该的。按照《实施细则》,对于发明人的奖励包括奖金和专利实施收益两部分。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其中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实施细则》71条);在使用该专利时候,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72条);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73条)……当然,如果单位不给你的话,也不要太郁闷,按照规定,这些奖励属于“可以参照执行”的范围……
NDA是什么
NDA是NON-DISCLOSURE AGREEMENT的缩写,也就是保密协议的意思,也叫“《不公开协议》”。NDA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你在对特定对象透露机密信息以后,对方不会将这些信息进行扩散或者滥用。因此NDA往往负有比较重要的意义,对于其内容和格式也有一定的要求——特别是对于机密信息范围的界定以及对于扩散行为含义的说明 ——往往会成为很多法律纠纷的焦点。通常来讲,NDA这种形式本身也不能够过多使用,而在起草和使用的时候,最好能够获得专业机构的指导和协助;
什么是商业计划书?
商业计划书
BP并不是有严格要求的法律文件,对于其内容也没有一定之规。其基本组成实际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创业者对于自身开办事业的相关思路的整理(所以我建议大家认真写BP,因为写作的过程是一个思考的过程,有助于理清思路,知道自己要做什么);另一个方面则是来自投资者,他们为了寻找合适的项目以及最大程度的保证自己的投资和投资回报,希望了解企业最基本的情况和经营思路——这些其实也是创业者应该思考成熟的。
这样,最终形成了一些共识,比如对于产品、产品环境、竞争环境、团队、股权和企业结构、财务预测、市场策略等方面的说明和介绍。
所谓的模版,实际就是一个框架性的提纲,提示你有哪些必要部分而已,仅仅是一种参考,而没有太多的价值,你用搜索引擎随便就可以找到很多。当然,实践中也有一些投资机构(特别是专业领域,比如高通、Intel等),为了提高审核效率,有一些类似于表格似的的材料供提供idea的人使用。另外就是国内一些政府背景的机构,在一些项目审查提交的材料上有一定要求,包括《可行性报告》等。
不过从我的经验看,所有成功的商业计划都是经过反复修改和认真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我还没有见过一个简单套用模板就能pass的案例,特别是不同的投资方,对于商业计划的内容往往有不同的偏好,所以更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东西了;
创业企业利润如何分配?
企业利润分配涉及财务问题和管理问题。前者是国家规定,比如对于利润中首先要弥补前期亏损,然后依次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然后剩余的部分才能作为利润进行分配;管理问题是制不同企业自己的经营思路,这个是由不同行业以及所有者自己的想法所决定的,不同企业差别很大。我接触到的企业当中,有人曾经五年不进行分红,把利润全部进行再投资;也有人从来不积累,挣的钱就分掉。这个是没有一定之规的,尤其不同行业之间差异很大;
通常来说,对于净利润分配的原则,包括:
a、考虑再投资和发展积累。净利润当中应该有一定比例用于企业的再投资,以保证企业可以扩大规模,继续发展;
b、提取积累资金以后的剩余部分分配。剩余部分可以在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通常是按照企业章程或者投资比例分配;同时还要考虑对于企业骨干员工进行额外奖励,以及提取部分备用费用,以防止紧急事件等;
如何进行股权分配?
要说明的是,股权分配首先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当企业发展处于不同阶段的时候,股权分配会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股权结构也会对于企业发展产生不同影响。这其中没有绝对的对错,只是有适合或者不适合,以及能否保证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和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实际上,我们提到的股权实际有两种,如果从公司法角度说,股权分配应该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按照出资额进行确定。实际操作中,我们所说的股权分配其实往往是一种虚拟股权,主要是包括分红权和决策权的分配,通过协议而不是工商注册的方式来约定,其好处是灵活,可以不受法律限制(比如将劳务等入股),缺点是一旦出现纠纷,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另一种则是对于实际股权的分配,这个是要在公司成立后,由原始股东和新增加的股东之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才算最终完成;
不同的股权分配会对于以后的企业决策,特别是业务发展方向、机构调整和融资会产生影响,当不同所有者的观点出现分歧的时候,就会很明显。通常对初创企业来说,因为资本关系比较简单,同时投资人和经营者之间比较熟悉,因此在进行股权分配时,不会有很大困难。基本原则一般是要求责任义务同权利收益成正比,同时要考虑到对于企业业务决策的影响力;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3-14 10:57:03
企业注册资本和资金、资产之间的关系?
企业(特别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资金和资产之间的关系也让很多同人迷惑不解。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我把30万元(或者50万)存在银行作为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以后还能取出来吗?
事实上,这三者属于相互关联而在不同层面上的东西。举个例子来说,一个公司在创建时可能投入100万资金,而注册公司时候只登记50万注册资本;一年后由于经营活动,也许企业总资产可以达到200万,或者减少到负资产,但这个时候该企业只要不进行资本变更,其注册资本仍然是50万。
法律上讲,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体现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行使相应业务的财务能力。注册资本在登记以后一律不得抽回,并由公司行使财产权。对于货币投资来说,这些钱并不是只能存在银行中,而是由企业投入到经营活动中的;
资金则是企业在企业在运营中能够使用的货币性资源,包括企业自有的资金,也包括企业的负债以及通过财务方式能够支配和使用的资金;
资产更多是从财务角度出发,包括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两大类。前者如货币资产、存货、应收款等,后者如长期投资、房屋设备等。
由于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所以使得企业负债经营成为可能。这个时候企业的资产有可能小于注册资本,更小于企业资金。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公司制度出现以后,就改变了整个商业社会的面貌。虽然从理论上讲,公司只是一种股权式的投资收益形式而已。
如果不算50年代的私营企业条例,那么新中国第一部涉及公司的法律是1978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法,此后就是1988年的私营企业条例、1990s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新中国经济发展的历程当中,1993年公司法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用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话说,93年公司法颁布之后,为中国9%的经济发展至少贡献了1到2个百分点。
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是我国经济发展史上的又一次重大事件,其意义将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逐步显示出来。与1993年公司法相比,2005年公司的变动是相当大的。虽然法条总数从原来230条减少到现在219条,但是内容进行了极大补充和丰富。如果连标点符号的改动都包括的话,那么只有大约24条没有进行任何修改,也就是改动的部分差不多占到了原版本的90%。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3-16 17:56:57
在前面我们曾经说过,原公司法有一个很诡异的地方,就是对于“什么是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定义(另外一个诡异的地方是原公司法对于创建新公司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之多:根据世界银行统计为世界第八高,相当于我国国民人均年收入1,290美元的947%,在全世界仅次于埃塞俄比亚、约旦、马达加斯加、沙特阿拉伯、叙利亚等国,与我国GDP世界第四大国的地位很不符合)。在新公司法当中这几点都得到了良好的解决。
由于篇幅所限,我们现在只讲一下同创业者有关的几个重要方面。此外,由于与新公司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比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刚刚出台,所以很多细节和操作性的东西暂时还没有办法给大家进行讲解。当操作规范和实际司法判例出现后,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向大家进行介绍。
对于创业者而言,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资本形式以及一人公司等方面的规定应该最为得到重视。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3-16 18:00:40
有朋友来信问到关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大,可以给大家推荐两篇我以前写的小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
https://www.newsmth.org/pc/pccon.php?id=7268&nid=176783&order=&tid=14870
和
https://www.newsmth.org/pc/pccon.php?id=7268&nid=176786&order=&tid=14870
前面曾经说过,根据目前国家法律,国内现行的商业组织形式,常见的有:
个体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具体采用什么组织形式,主要是根据你所从事的行业和产品特点。其中,合作企业是创业初期比较常见的形式,可以同时享有低税收,无注册资金要求,组织结构灵活,运营成本底等特点。
一人公司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形式,注册门槛并不低(人民币10万元,且必须为货币出资)。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3-19 12:33:27
一、注册资本。
同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注册资本方面有四条重大调整措施:
——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采用了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
——扩大财产范围,并对出资财产比例范围做出重大修改;
——再次强调了公司登记的重要性。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以前的三档、最低十万元,修改为目前的一档、最低三万元。这条修改不再区分公司经营的范围,大大降低了公司注册的起步门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人民币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
2、在出资时限上,采用了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这个制度可以看作是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和英美法系普遍适用的授权资本制的折中产物,既顺应了国际上较普遍性地推行的软化资本约束的趋势,同时又考虑到我们配套法律环境建设上的不足。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在出资财产形式上,新公司法第27条和第83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了股东出资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与原公司法比较,新公司进行了两处重大修改:一是用知识产权这一更宽泛的概念替代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从而扩大了出资方式的范围;二是增加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这两点修改放宽了出资方式的限制。当然,由于具体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没有出台,是否能够实现现在还不好确定;
4、无形资产比例增加。原公司法规定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考虑到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新公司法中只是适当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明确最高可以是70%。目前在一些地区(比如中关村科技园)事实可以利用无形资产进行全额出资(100%无形资产),今后是否还能实行这一政策,还要等国家相关规定的出台。
5、强调了公司登记,特别是股东信息的登记。新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条也是创业者,特别是那些以技术出资的同人应该注意的。在上一辑汇总《江湖废话·网友答疑汇总 2005年第二季度》里,我们曾经介绍过,期权在我国尚没有相关规定的保护,如果想真正保证自己的权益,那么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进行公司股东变更登记,除此之外其他协议等基本都是无效的。如新公司法所规定的,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3-20 10:30:22
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中正式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地位,多少有一些出乎Lakey的意料,不过也在情理之中。实际英美等国家从建立公司制度起就有一人公司的存在,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也做了相应规定。传统意义的公司强调的是资合性和社团性,即股东必须为复数。但是实际上实质性的一人公司比比皆是,名义上虽然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但实质上只有一名股东。因此我国在本次公司法修订中索性放开限制。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3-20 10:31:34
不过我们研读一下公司法的规定,就会发现这种放开的意义并不是很大。为了防止一人公司对于法人资格的滥用,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进行了相当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包括:
1、严格规制设立过程。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抬高为人民币10万元,远远高于有限公司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并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出资,防止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3、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或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举证责任倒置,对于一人公司的对外债务推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当发生债务纠纷时候,除非股东能够证明其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公司将从有限责任转为无限责任清偿债务,股东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总之,大家不要对于所谓的一人公司抱太大期望,可以认为这种形式如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基本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和作用;
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或者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新公司法规定,中介机构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几点是同创业团队直接相关的规定,除了这些以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属于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以及对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如果大家有需要深入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和我交流,这里就不再多讲。下面我来讲一下如何理解新公司法的这些变动
总的来说,新公司看似放松了管制,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加强了监管的力度。
1、从规定内容上看,新的公司法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又实行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制,理论上讲是有利于鼓励公司注册,但这只是从法律方面讲。在任何经济社会当中,趋利避害都是基本原则。从经济层面讲,投资人或者债权人都更希望自己能和信用好的人合作。而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认为就是企业信用的第一个方面。公司设立的门槛低了,相对于债权人来说风险大了。在英美法系地区,例如香港,理论上确实存在一港币就可以注册公司,但是实际生活中,谁敢和这种公司进行交易呢(2004年香港地区的统计,注册资本在 3万港币以下的公司几乎都没有);
2、不是任何行业都可以执行三万元的最低标准。对于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仍然有比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规定,比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等;
3、对于一人公司。从各国的实践上来看,一人公司的制度设立容易运营难。前面已经提到了,相对于普通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有诸多严格的要求,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单纯从运营角度而言,一人公司并没有太多的收益可言。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3-27 18:18:53
最后我们要说的是,在目前众多的企业组织形式中,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形式呢?
大家应该认识到一点:每种企业形式都是有自己的利弊之分,有他适应的对象和存在的领域。像选择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主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相对有限责任公司在责任承担上更重;但是另一方面,承担无限责任之后,信用度就会相应了。人们在他资本量很少的时候也愿意和它做生意,所以不同的企业形式有不同的法律上的选择点,有的是偏重于信用,有的是偏重于责任、责任的限制,有的是偏重于资本的流转性,有的是偏重于控制的方便,有的还在于合作的方便,是通过各个要素的不同组合,由此形成不同的企业法律形式。所以在选择企业形式的时候,第一要素是要明确自己所看重的是哪一方面,才能确立适合的企业形式,利用其来有效回避自己的缺陷,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
如果你还觉得不理解,或者不知道如何选择,可以随时同我们联系(www.16time.cn),资深的法律和财务专家会帮你^^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3-28 13:44:02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前面我们已经把常见的企业形式以及建立组织所需要的程序进行了简单介绍,在下面我们将开始了解涉及企业运营和对于企业运行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其中主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一、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保证自愿、平等、公平,维护诚实信用;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内容:
1、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公用事业企业或者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搭售和不合理附加条件(比如限制转售)、串标等;
2、不正当竞争方法,包括欺骗性交易、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掠夺性定价、不正当有奖销售以及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
对于公用事业企业或者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一般表现形式就是强制用户购买和使用某种产品或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个在社会生活中是很常见的,虽然国家专门制订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不过还是屡禁不止,遇到这种情况,大家还是自认倒霉比较好;
同样的,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政府机构及其所属部门也不得利用其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如果政府管理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理论上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仅仅是理论上这么讲而已。至于实践中的情况,我想大家都清楚。还是前面提到的那句话——法律不是万能的。此外,如何把制订的法律正确、完成的执行,是我国几千年来都没有解决的问题。
限制竞争的第三种情况是搭售,主要是一方利用自身经济优势地位,迫使交易相对人违背自身意愿,购买一定产品或者服务。不同于前面公用企业的地方在于这里的范围更广。
与搭售类似的是附加条件,包括限制转售价格、地区和用户等。这种行为与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背道而行,自然是需要政府管理的。
串标。这个更好理解,就是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人私下达成协议,从而使招标活动成为虚设。
作者:sports08 回复日期:2006-3-29 17:08:35
LZ,我准备开一个生产性企业,但是一直在犹豫是开个人独资企业还还是注册公司,另外,公司还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也不知道哪种合算,我是刚准备创业的,资金有限,所以优先考虑的是如何节省费用。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财务账吗?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上交的钱比一般纳税人是多还是少?请赐教,谢谢。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3-29 22:42:36
楼上的,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在公司名称当中是否需要注明,各地目前规定不同,比如浙江就不需要(全国第一家一人公司出现在温州,嘿嘿)。
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是做出重大决定时候一样要写股东会议记录,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3-29 22:54:02
一般生产性企业还是选择公司形式比较好,因为所需费用同规避的风险相比较还是小的多。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增值税管理。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要比小规模纳税人少。
除了限制竞争行为以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项重点是管理不正当竞争方法。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即经营者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达到欺骗消费者或者损害竞争
对手的目的。其具体形式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这里是指在帐外的财物交易,如果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或者给中间
人佣金的,则不属于这个范围;
三、虚假广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这点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
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侵犯商业秘密。要构成“商业秘密”有三个必要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经济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经权利人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的。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点内容的信息,才能够构成商业秘密。在司法实践中,最后一点常
常成为类似案件辩论的焦点,有时也成为影响整个局面的关键因素。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3-31 12:23:15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同时,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继续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也将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是因为此时第三人已经构成了主观上的恶意;
五、掠夺定价,也就倾销,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手段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两点也必须同时具备。
此外,以下四种情况不属于倾销: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所以,当需要采用有奖销售,特别是抽奖形式的时候,建议聘请公证处人员进行公证是比较好的方式,可以避免很多麻烦,而且手续很简单,费用也不高;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这点上需要注意的是,其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如果不是经营者而是记者等,那么依据的就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民法上面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了。
作者:lakeyzhao 回复日期:2006-4-3 18:30:33
什么是合同法
作为企业经营者而言,经常需要接触各种契约性文件和合同,包括财产、身份、行政、劳动等,因此,从本节开始,我们来探讨合同法相关内容,包括合同法总则以及十二种有名合同。
如果大家有兴趣,我们还可以简单介绍一些担保法的基本常识。
一、合同法的管辖。我们所讨论的合同法是在经济法的范畴内,属于商法性质,因此,狭义的合同法是不能管辖诸如人身、劳动、监护等其他性质的协议的。所以提这点,是经常看到有人一知半解的用合同法的内容(还仅仅是字面上的理解)“热心”的给别人解答关于劳动法的问题——所以艾森豪才说,又笨又勤快的人必须开除;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强调自愿协商、等价有偿,强调契约自由,保护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说,合同仅仅规范最基本的合同要素,其他任何法律不禁止的事情当事人都可以自由约定;
三、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
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注册资本确定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所以理论上50万和100万的公司差别很大(另外也跟你从事的行业和业务性质有关).但是在实际当中,100万注册资金往往是很多资质的一个门槛(比如ICP许可证,就要求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可以直接使用合同法对应章节内容;无名合同,则需要依靠总则和参照分则内容(最常见的是参照买卖合同);
2、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前者如赠与合同;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前者是双方达成一致时,合同即生效;后者必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前者是指其形式有专门法律规定的合同,一般比较少见;
6、主合同和从合同。后者以前者为存在基础,前者成立则后者成立,比如保证合同。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叫定型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面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这种方式可以简化签约程序,加快交易速度。由于是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强势群体)制定,因此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当然这个是理论上的规定,实际生活中的霸王条款嘛,嘿嘿
作者:恍如隔世 在 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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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查备]国内创业常见的法律和财税知识(转贴) -- 恍如隔世 - (23415 Byte) 2006-4-14 周五, 11:14 (1888 reads) - 不错, 顶一下 -- 烤米粒 - (0 Byte) 2006-4-14 周五, 12:33 (254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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