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了一个主权国家的劳动基准。在一个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劳动基准有可能在一个阶段中偏向忽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这种偏差在上一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过程的加剧,使得主权国家政府的干预不断削弱,取而代之举足轻重的是跨国企业。有些发达国家开始实施降低工资和社会福利的阶段性措施,放松劳工标准以降低本国劳动成本,而有些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和扩大出口,也竟相标榜、维持低廉劳动力成本的优势。有人称之为“探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这种形势对劳动者是很不利的。这个发展趋势增加了资本对劳工的绝对优势,劳资双方的地位差距日趋扩大,全球化下的劳动者权利,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针对以上情况,国际劳工组织(ILO)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70年代制订了两套提倡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指引:《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ILO 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和《跨国企业指引》(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可惜执行情况强差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