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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北京亿霖木业9名高管涉嫌传销诈骗16亿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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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亿霖木业9名高管涉嫌传销诈骗16亿被刑拘   
AttorneyAtLaw




头衔: 海归少将

头衔: 海归少将
声望: 讲师

加入时间: 2004/10/25
文章: 838

海归分: 241786





文章标题: 北京亿霖木业9名高管涉嫌传销诈骗16亿被刑拘 (1504 reads)      时间: 2007-2-09 周五, 23:45   

作者:AttorneyAtLaw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www.hexun.com 【2007.02.09 14:47】来源:北京晚报




  在剥下了画皮之后,以一句“合作造林首选亿霖”广为人知的亿霖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终于露出了“传销”的真容。今天上午,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处向媒体通报,公安机关已经于昨天依法查封了亿霖集团在北京的经营场所,扣押、冻结了该集团部分非法所得和资产。警方还将全力追缴涉案赃款、赃物,以最大限度减少投资者损失。

  最大传销案 2万人受害



  “‘亿霖集团’案是北京有史以来最大的传销案件。”市公安局副局长傅政华上午对记者说。据统计,受到“亿霖木业”广告宣传的诱惑之后,全国共有2万余人缴纳了购买林地款,这当中北京人达到1.7万人。从2004年起的两年多时间内,该集团的非法经营额达到16亿元。

  从去年开始,逐渐发觉上当的受害者纷纷向北京警方报案,举报亿霖集团以传销方式进行非法经营。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现已查明,2004年4月,亿霖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鹏运和法定代表人屠晓斌等多人纠合一处,成立了亿霖集团及多家关联企业。而赵鹏运本人曾于2002年8月因传销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刚刚出狱就立刻重操旧业。

  经营方式纯属传销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亿霖集团的经营方式属于传销的模式。该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低价收购林地,在各销售分部下设部长、经理、主管、销售代表等四级销售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上线根据下线销售业绩获取提成,同时采用集体授课,一对一贴身帮教,收取入门费等手段,吸引投资者高价购买林地。

  在销售林地的同时,赵鹏运等人以管护林地为名,向投资者收取了3亿余元的“林地管护费”,但既未按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将这笔资金真正交银行监管,也没有作为管护费用专项管理,更没有用于林地管护的专项支出,而是被混入销售林地款,用于给各级销售人员发放提成和挥霍。仅国企销售分部负责人,36岁的辽宁鞍山人黄金辉一人提成就高达5000多万元。黄金辉将这笔钱大肆挥霍,先后购买了4处高档住宅和3辆高级轿车。

  公司骨干多人落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赵鹏运等人进行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已于2006年12月1日将主要犯罪嫌疑人赵鹏运、赵代红、屠晓斌、黄金辉、迟宏刚、许春满、刘凤财、叶龙、田亚临9人依法执行逮捕。近期,北京市公安局又抓获了谷某等9名高级管理人员和传销骨干,目前这9人已被刑事拘留,初步统计他们共获取了2000余万元的违法所得。

  警方加紧追缴非法所得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扣押、冻结了亿霖集团的部分非法所得和资产。公安局副局长傅政华表示,警方今后将继续全力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同时依法追究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目前,警方还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对亿霖集团“部长级”以上的人物加大追捕力度。

  公安机关敦促,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亿霖集团高管人员及各级传销骨干,尽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立即退回违法所得,以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傅政华表示,希望所有受害者积极揭发检举相关犯罪。同时,不要采取任何法律以外的途径“解决问题”。警方将在案件全部侦查结束后,尽全力顺利完成诉讼,最大限度为受害者追回损失。

  本报记者 安然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作者:AttorneyAtLaw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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